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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環署化字第1088000795號 |
主 旨:訂定「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運作人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自動記錄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
一、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
二、氰化氫之製造、使用、貯存於任一場所任一日之運作總量達一百公斤以上。
署 長 張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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