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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29527B號 |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者,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本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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