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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107427
    署法規字第10700076862

    訂定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編制表」、「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海洋委員會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編制表」、「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部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編制表」

    署  長 李仲威

     

    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案件之研議及會核。

    二、計畫、方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之出席。

    四、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海洋資源處,分三科辦事。

    三、海域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四、科技文教處,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處。

    八、政風處。

    九、主計處。

    十、資訊室。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總體海洋政策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跨機關之海洋事務政策、計畫與重大措施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審議。

    三、國內外海洋事務發展情勢研析與政策措施之研擬及評估。

    四、海洋基本法令之研究、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資料彙整、統合研究、應用之規劃及協調。

    六、本會施政策略、國家發展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協調、管考及評估。

    七、民間海洋團體辦理活動之補助。

    八、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海洋資源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空間規劃設計、審議之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生物資源管理、永續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與永續利用之統合、協調及推動。

    四、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協調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海洋資源之統合及協調事項。

    第 八 條  海域安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之統合、協調及推動。

    四、海事安全維護事務之統合、協調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安全事項。

    第 九 條  科技文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教育發展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國家海洋文化推展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之統合及協調。

    四、海洋科技專案計畫先期統合規劃及協調。

    五、海洋科技專案計畫成果與績效指標之追蹤及評估。

    六、海洋科技專案計畫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

    七、海洋相關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科技文教之統合及協調事項。

    第 十 條  國際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統合及協調。

    二、海洋國際公約、組織參與之統合及協調。

    三、對外海洋事務合作、交流與支援之統合及協調。

    四、海洋相關國際會議、出國訓練、研習與考察之統合及協調。

    五、其他有關海洋國際發展之統合及協調事項。

      十一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十二  條  人事處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十三  條  政風處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十四  條  主計處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五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十六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七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巡防區指揮部及隊: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巡防組,分五科辦事。

    三、情報組,分四科辦事。

    四、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五、通電資訊組,分四科辦事。

    六、督察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一、第一至第十三巡防區指揮部。

    十二、通資作業隊,得於八中隊內調整辦事。

    十三、警衛隊,得於八中隊內調整辦事。

    第 五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之研訂、管制及評估。

    二、重要個案計畫、先期作業之審議、管制及評估。

    三、重大資本建案、整體裝備籌建之規劃、審議、管制及評估。

    四、海巡政策議題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五、海巡業務研究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服務品質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六 條  巡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及督導。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及督導。

    三、海域與海岸巡防政策、勤務之規劃及督導。

    四、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與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事項之規劃及督導。

    五、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事項之規劃及督導。

    六、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本署人員

    七、駐地整體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督導。

    八、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理、管制及本署內外機關(構)單位之通報。

    九、本署與各分署勤務單位、人員之指揮、管制、跨轄區勤務協調統合及勤務指揮中心執勤規範、狀況通報機制之策訂。

    十、海巡雷情系統、海情系統運用與海巡報案專線一一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第 七 條  情報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情報政策、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

    二、國際犯罪情資之協調、運用及聯繫。

    三、兩岸犯罪情資之協調、運用及聯繫。

    四、派駐境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調查工作政策、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

    六、防制滲透與安全情報蒐集之指導、研整、運用、督導及考核。

    七、情報部署與情報諮詢計畫之研擬、督導及考核。

    八、水文、海象、漁汛資料之蒐整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第 八 條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及衛生勤務之管理。

    三、營繕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採購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不動產管理計畫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九 條  通電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線、無線電通信、電子雷達、資訊與資通安全業務之規劃、協調、審查、督導及執行。

    二、通信與廣域網路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有線、無線電通信、電子雷達、資訊系統整合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四、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五、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六、資通安全策略與環境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通電資訊事項。

    第 十 條  督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策訂及考核。

    二、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艦船艇海損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四、艦船艇新造、接收、維修與專案整備任務完工後檢驗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六、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一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物、小額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及推動。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人才招募執行之規劃。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巡防區指揮部及隊事項。

      十二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十三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十四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五  條  巡防區指揮部掌理岸海勤務之統合、指揮、管制及運用等事項。

      十六  條  通資作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各類通信、電子、資訊系統、裝備之操作及維護作業。

    二、其他有關通資作業事項。

      十七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營區安全勤務之執行。

    二、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十八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海洋生物保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海洋環境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彙辦、管制及評估。

    二、海岸與海域管理工作之協調及配合。

    三、綜合性海洋保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

    四、海洋環境與保育教育宣導之策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五、海洋保育資訊調查之策劃、協調、統計及應用。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策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海洋生物保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外來種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及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生物多樣性種源庫與基因庫設置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巡護、監控、管制與偵查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保育事項。

    第 七 條  海洋環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生物棲地保護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劃設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海洋水質改善策略之擬訂、整合、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環境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

    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應變、協調及督導。

    七、海洋環境監測與預警作業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海洋環境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九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十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十一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二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家海洋研究院之籌設,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未來業務發展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海洋政策與人力發展之研究。

    三、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四、其他有關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處於國家海洋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四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海洋政策之研究。

    三、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五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及籌獲。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辦公器具設備之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六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海洋委員會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海洋委員會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金馬澎、東南沙及艦隊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 二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四、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五、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之執行。

    六、轄區內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之執行。

    七、轄區內海域及海岸安全調查之執行。

    八、轄區內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之執行。

    九、海巡艦船艇建造及維修養護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第 三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第 四 條  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第 五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各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七 條  各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 八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中心、室、隊及指揮部,如附表。

    第 五 條  巡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業務、任務演習、專案演訓、配合國軍協同作戰演訓等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二、海域巡護、共同執法、聯合護漁與海洋權益維護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資源保護勤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海上災害救護、交通秩序管制與維護、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蒐證、處理之執行及考核。

    五、海上災害救護所需水文、海洋資訊、船舶資訊與相關海上航行安全資訊整備、運用之執行及考核。

    六、海岸巡防機關器械、彈藥配賦運用之督導、執行、考核與其他巡防裝備之配置、管理、督導及考核。

    七、長官視導、特種警衛勤務、人員與駐地安全防護、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之執行及考核。

    八、海域與海岸有關安全情資蒐報、犯罪偵防、偵蒐(防)裝備與其他情報相關事項之研整、協調及管理。

    九、海巡隊、機動海巡隊、直屬船隊勤務人力部署、艦船艇需求與轄區劃分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第 六 條  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港船舶與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二、協助國內僱用大陸船員相關管制之執行。

    三、岸際、港口各項法令彙整與勤(業)務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

    四、傳染性疫病防處勤務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岸巡單位、勤務人力調整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協調。

    六、沿近海漁業資源維護、違規取締案件管理與人民申請進出海岸管制區管理及安全維護之執行。

    七、安全檢查勤務之規劃、督導、演訓及考核。

    八、安檢裝備、系統之配置、管理、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檢管事項。

    第 七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與醫療衛生之執行及管制。

    二、營繕工程規劃設計之執行及管制。

    三、採購作業之執行及管制。

    四、不動產之取得、保管、使用維護、處分之執行及管制。

    五、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執行及管制。

    六、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八 條  通電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線、無線電通信、電子雷達、資訊系統與裝備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三、其他有關通電資訊事項。

    第 九 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督察、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

    四、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

    五、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協助艦船艇維修後之檢驗工作及海損調查。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第 十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理、管制及通報。

    二、勤務單位、人員之指揮、管制及協調統合。

    三、海巡雷達與雷情系統之訓練運用、管制、督導及考核。

    四、海巡報案專線一一八與遠洋衛星電話之執行及管制。

    五、海情系統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一  條  巡防及戰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二、涉及東南沙防務與海域、海岸巡防任務演訓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防衛性武器、彈藥配賦運用之督導、執行、考核與其他巡防裝備之配置、管理、督導及考核。

    四、長官視導、特種警衛勤務、人員與駐地安全防護、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之執行及考核。

    五、東南沙登島相關事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六、與各機關有關海域與海岸巡防任務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七、海上災害救護、交通秩序管制與維護、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蒐證、處理之執行及考核。

    八、海上災害救護所需水文、海洋資訊、船舶資訊與相關海上航行安全資訊整備、運用之執行及考核。

    九、有關勤務指揮之執行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巡防及戰備事項。

      十二  條  維修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艦船艇計畫維修制度(PMS)與船況設備偵測(AEC)之規劃及執行。

    二、艦船艇自力維保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艦船艇維保督工與技術通報之研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艦船艇、庫房保險之規劃及管理。

    五、艦船艇開口合約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六、報廢艦船艇及附屬設備之處理。

    七、海損出險及評議會議之執行。

    八、艦船艇航儀設備、船台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九、艦船艇料配件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艦船艇維修養護事項。

      十三  條  建造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造艦船艇之規劃、設計及建造。

    二、新造艦船艇保固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造艦船艇建造文件與圖說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艦船艇建造技術事項。

      十四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之建議與重要個案計畫之研議及管制。

    二、研究發展與服務品質工作之督導及執行。

    三、人民陳情案件之綜整。

    四、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五、議事、出納、財物、小額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六、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策劃及執行。

    七、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人才招募之執行。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隊及指揮部事項。

      十五  條  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十六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七  條  岸巡隊負責海岸巡防勤務之執行。

      十八  條  海巡隊、機動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負責海域巡防勤務之執行。

      十九  條  指揮部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勤務之執行。

      二十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特設偵防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二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犯罪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防制滲透與安全情報蒐集之督導、調查及處理。

    四、國際、兩岸、跨轄區偵防業務與重大案件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五、刑事鑑識、科技研發、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與相關裝備之建置、運用及管理。

    六、偵防案件之紀錄、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七、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救難、災害救助與空勤吊掛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偵防事項。

    第 三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第 四 條  本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第 五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七 條  本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及隊:

    一、綜合研整科。

    二、犯罪偵查科。

    三、科技鑑識科。

    四、資訊紀錄科。

    五、特勤科。

    六、督察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偵防查緝隊。

    十二、特勤隊。

    十三、宜蘭查緝隊、基隆查緝隊、臺北查緝隊、桃園查緝隊、新竹查緝隊、連江查緝隊、苗栗查緝隊、臺中查緝隊、彰化查緝隊、雲林查緝隊、嘉義查緝隊、金門查緝隊、臺南查緝隊、北門查緝隊、高雄查緝隊、鳳山查緝隊、屏東查緝隊、澎湖查緝隊、花蓮查緝隊、臺東查緝隊。

      前項各隊得於合計四十三組、六分隊及十七小隊內調整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研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策略及施政計畫之建議。

    二、重要個案計畫之研議及管制。

    三、研究發展與服務品質工作之督導及執行。

    四、海巡服務與預防犯罪工作之計畫、執行及管制。

    五、偵防專業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六、偵防工作會報之召開及管制。

    七、安全情報工作之督導、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防制滲透工作之督導、協調、調查及處理。

    九、情報職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安全調查及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犯罪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調查工作之督導及考核。

    二、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情報之交換、蒐集、分析、研整、處理及協調聯繫。

    三、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跨機關聯繫、相關會議之協調分工及管制。

    四、與法院、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協調聯繫。

    五、檢舉獎金之審查、核發及管制。

    六、偵防查緝隊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跨境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犯罪偵查事項。

    第 七 條  科技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辦理。

    二、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建置及運用。

    三、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運用。

    四、刑事科技系統開發、刑事鑑識知能之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五、刑案數位、化學與物理鑑識之通報、聯絡及鑑(送)驗。

    六、其他有關科技研發及刑事鑑識事項。

    第 八 條  資訊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犯罪數據資料之建檔、統計、分析及運用。

    二、海巡偵防工作績效之統計及考核。

    三、通訊監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犯罪態樣及趨勢之數據研析。

    五、因案經司法與其他權責機關限制出海案件之資料彙整。

    六、外援資料庫系統連結與機密網路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七、偵防管理與外援系統查詢作業規定之執行及管制。

    八、海巡偵蒐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犯罪偵防類資訊紀錄及統計分析事項。

    第 九 條  特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勤與空勤吊掛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特勤與空勤吊掛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重大、特殊犯罪案件偵辦之支援。

    四、特勤與空勤吊掛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五、特勤與空勤吊掛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六、特勤快艇維修、保養業務與裝備料件等管理之執行及陳報。

    七、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第 十 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偵防勤務督察與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

    四、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

    五、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一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物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策劃及執行。

    四、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與醫療衛生之督導、執行及管制。

    五、採購作業之執行及管制。

    六、通信系統、視訊系統與通資訊骨幹網路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七、通信系統裝備運用,數據網路管理、效能管制等業務之督導及審議。

    八、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九、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十二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十三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十四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五  條  偵防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特殊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

    二、刑事鑑識工作之執行。

    三、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

    四、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偵防查緝事項。

      十六  條  特勤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及重大案件應(制)變行動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空中偵巡任務之支援。

    三、海巡人員特殊專業訓練之支援。

    四、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十七  條  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

    二、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

    三、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

    四、海域與海岸犯罪預防及海巡服務工作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查緝事項。

      十八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九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辦理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業務,特設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職類教育訓練計畫與流路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海洋專業職能訓練、測考與證照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四、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五、海洋人力發展知識交流與整合之規劃及執行。

    六、海洋人力資源發展訓練裝備、器材與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或上校。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第 五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中心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七 條  本中心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室及隊:

    一、計畫科。

    二、教務科。

    三、教官科。

    四、測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學員隊,分三分隊、六小隊辦事。

    第 五 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訓練之規劃、策頒及指導。

    二、訓練流路之規劃、管制及考核。

    三、教育訓練需求之整合及規劃。

    四、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五、施政計畫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六、重要個案計畫之統籌、管制及考核。

    七、企劃業務、學(員)生手冊之編修。

    八、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 六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班隊之課程規劃、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

    二、學(員)生召(退)訓、成績核算、畢(結)業及證照之發放。

    三、教學設施、場地、教具及教材籌建(購)之執行。

    四、師資之延聘及評鑑。

    五、各班隊交織教育及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

    六、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七 條  教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班隊課程授課之實施。

    二、教授課程準則之審查及教材教案編修之指導。

    三、班隊個別課程內容設計之檢討及建議。

    四、教官資格之審查、甄選及儲備。

    五、業管課程教學模組及專業技術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教官事項。

    第 八 條  測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巡專業訓練之測(督)考。

    二、專業職能證照制度、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三、教育訓練之測(督)考。

    四、教育訓練成效之檢討。

    五、人員體技能鑑測之規劃。

    六、其他有關測考事項。

    第 九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勤、通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議事、出納、財物、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五、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十一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二  條  學員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聯繫及輔教活動。

    二、學(員)生報到、班務及結訓作業之執行。

    三、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四、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之執行。

    五、學(員)生傷病評估、人員後送及防疫之宣導。

    六、其他有關學(員)生事項。

      十三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四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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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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