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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7189B號 |
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本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第一項十八小時以上,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幼照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幼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任職後每二年接受之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練)。
第 六 條 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研習時數,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幼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其訓練係由醫療機構、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者,其開立之完成訓練時數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第 七 條 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於任職前,得報名參加本研習;研習完成者,由辦理本研習之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發給研習證明。
前項研習之採計時效為二年。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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