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
(一)
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
(二)
幼稚園教師。
(三)
托兒所教保人員。
(四)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五)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
1、大學以上學歷。
2、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3、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六)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設立之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
1、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二款服務年資之證明,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及幼照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視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幼照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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