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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 |
主 旨: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附表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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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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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及工務員;列車長、車長及站務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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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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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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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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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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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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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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