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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7223
    經能字第10704600670

    訂定「經濟部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經濟部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綠能屋頂全民參與」,以「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為推動原則,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資源與發展潛力,擔任平台整合在地屋頂,遴選太陽光電營運商承租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欲參與推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

    () 補助申請期間:分為示範階段及擴大推廣階段,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選擇參與。示範階段以三縣(市)為原則,必要時得予以增加名額。

    1、示範階段: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能源局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於示範階段申請者得同時申請參與擴大推廣階段,能源局得一併核定其全程計畫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核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依擴大推廣階段相關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2、擴大推廣階段:

    () 第一階段: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能源局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 第二階段:未參與第一階段且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 第三階段:未參與第一及第二階段且欲參與本階段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以能源局收件日為憑。

    () 補助期間及經費額度:

    1、於示範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多補助半年,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於示範階段申請者並同時申請參與擴大推廣階段者,能源局得一併核定其全程計畫,兩階段總計至多補助三年半。示範階段之期間為半年,其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擴大推廣階段第一年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第二年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第三年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2、於擴大推廣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多補助三年,第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第二年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第三年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於擴大推廣階段第二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多補助二年,第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第二年度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4、於擴大推廣階段第三階段申請者,自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多補助一年,第一年度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 補助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補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局提出申請,信封上並應註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字樣: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全程計畫書及年度計畫書(如附件二)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示範階段即申請全程補助經費時,應提交全程計畫書及年度計畫書,並自擴大推廣階段第一階段起逐年提出年度計畫書;如僅申請示範階段、或全程補助期程為一年者,則僅需提交年度計畫書。

    3、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三)。

    4、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四)。

    5、其他能源局要求之相關資料。

    () 前款第二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應包括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策略(結合民間或民政系統)、區域潛能盤點及劃定、區域營運商遴選作業、營運商與民眾媒合、區域營運商執行管理、民眾協調等項目。

    3、全程及年度計畫期程及進度。

    4、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5、經費運用。

    ()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能源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執行計畫書。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內容、執行期間、計畫起始日及補助金額,向能源局辦理補助契約之簽訂;逾期未辦理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經核准者,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委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屆期未申請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七、補助經費用途、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如下:

    () 補助經費用途包含執行轄內屋頂潛能盤點、區域劃定、區域營運商招商遴選及簽訂權利契約、執行督導、宣導推廣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 補助經費之使用應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

    ()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屬補助推動支出費用之性質,不得直接作為設置者發電設備補助金。

    () 經費支用範圍以申請補助單位之核定計畫期間內執行計畫項目所需費用為限。

    () 申請補助單位得自辦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計畫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八、擴大推廣階段,受補助單位應每季檢送進度報告,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繳交年度執行報告書,並應依本要點經費撥付相關規定備齊應備文件向能源局申請撥付補助費用;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該期補助。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受補助單位得於原因消滅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九、補助經費撥付方式:補助經費於核定之各年執行期間分期初及期末二階段撥付,各階段撥款條件、撥付比例及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 示範階段:

    1、期初撥款:

    () 撥款條件: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能源局簽訂補助契約。

    ()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 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能源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及補助契約影本。

    乙、經能源局核定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年度計畫書。

    丙、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

    丁、請款收據。

    戊、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2、期末撥款:

    () 撥款條件:繳交期末執行報告書,並經能源局審查通過。

    ()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內核實結算。

    () 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期末執行報告書。

    乙、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五)。

    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六)。

    丁、請款收據。

    戊、依第七點第五款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明。

    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之保管相關規定保管原始憑證,能源局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必須配合辦理。

    庚、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 擴大推廣階段:

    1、期初撥款:

    () 撥款條件:

    甲、第一年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能源局簽訂補助契約。

    乙、第二年為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屆滿一週年。

    丙、第三年為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屆滿二週年。

    ()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 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能源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及補助契約影本。

    乙、經能源局核定之「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年度計畫書。

    丙、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

    丁、請款收據。

    戊、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2、期末撥款

    () 撥款條件:繳交年度執行報告書,並經能源局審查通過。

    ()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內核實結算。

    () 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甲、年度執行報告書。

    乙、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五)。

    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六)。

    丁、請款收據。

    戊、依第七點第五款所委託辦理部分,檢具驗收結算證明。

    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之保管相關規定保管原始憑證,能源局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必須配合辦理。

    庚、其他能源局要求文件。

    十、經能源局核准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 普查轄內屋頂設置潛能,並依設置潛能規劃適當區域、分級訂定營運商招商遴選基本條件,執行營運商遴選及簽約。

    () 建立單一服務窗口與推動辦公室,協助民眾與營運商進行綠能屋頂評估、簽約、設置、運轉維護等事項,並監督獲遴選營運商。並應於獲遴選營運商與民眾因履約致生爭議時,依其相關調解機制,共同協調解決。

    () 遴選營運商

    1、依劃定區域進行公開遴選,並訂定營運商之投標資格;投標資格包含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設置實績等。

    2、遴選項目應考量營運商工程能力、財務健全性、技術規格、營運管理、屋頂改造規劃及回饋比例等,以確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品質及營運商維運能力。

    () 營運商開發權利範圍

    1、開發權利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結合民政系統評估設置潛能,依設置潛能規模分級推動,遴選合適營運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劃定區域內,如有本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轄加工出口區、科技部所轄科學工業園區,均非「綠能屋頂全民參與」開發權利之適用範圍。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劃定區域內,屋頂所有權人如選擇自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出租屋頂予非獲遴選之營運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營運商開發權利期間

    1、獲遴選營運商之開發權利期間及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遴選公告與契約訂定。

    2、開發權利期間,營運商如因故需提前終止契約,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書面同意後協議處理。如屬可歸責於營運商之事由,營運商應受遴選公告及契約之約束。

    () 綠電發展專戶:營運商應固定提撥百分之三比例之躉售電能收入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綠電發展專戶之用,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綠能發展推廣業務費用及地方回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其綠電發展專戶收入中,提撥至少六分之一予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作為地方發展與綠能業務推動之用。

    () 售電收入回饋金:營運商應依其於投標單所填之售電收入回饋比例給予參與本案之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回饋金,其回饋比例以不得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 獲遴選營運商之權利與義務

    1、獲遴選營運商之電能躉購費率依當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中有關「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費率之規定辦理。

    2、獲遴選之營運商應依招商遴選公告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簽訂契約。

    3、獲遴選之營運商向區內屋頂所有權人承租屋頂,應依招商遴選公告規定之文件及承諾事項,與民眾簽訂契約。

    4、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營運期間內,得派員或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核發電設備設置及運轉情形,獲遴選之營運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其它配合事項: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與營運商完成簽約後,協助追蹤及回報執行進度,並報能源局備查。

    2、能源局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督考執行成效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配合。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3、於計畫執行期間,依能源局要求配合辦理再生能源推廣相關活動。

    4、營運商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規模時,如有設置儲能設備規劃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能源局申請補助,該項補助內容及方式另訂之。

    十一、其他規定:

    () 補助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能源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 能源局對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得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 受補助款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受補助機關經查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能源局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終止補助或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 補助計畫經核定,不得變更。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填具變更計畫書向能源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之。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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