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部 長 許虞哲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貳、適用對象及條件
五、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課稅年度無第七點規定之不適用情事者,適用稽徵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提供之稅額試算服務。
(一)
所得額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及其他(格式代號9A-90)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4、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5、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6、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
(二)
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得申報減除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上開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2、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者重複。
(三)
扣除額
1、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其中一年度採標準扣除額。
2、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四)
抵減稅額
無投資抵減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五)
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六)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相關欄位。
叁、作業程序
九、稅額試算作業
資訊中心就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案件,依下列情形調整後,試算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一)
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之所得資料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及其他(格式代號9A-90)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4、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
(二)
免稅額
依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申報核定或申請資料據以認定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並增加課稅年度出生子女之免稅額;依第六點規定申請之案件,依戶籍登記資料據以認定未滿二十歲子女之免稅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免稅額不予列入:
1、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死亡或與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2、超過二十歲之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衛生福利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畢業者,不在此限。
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未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但依第六點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在此限。
4、受扶養親屬已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課稅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或同意由依該點規定申請案件之申請人申報扶養。
5、直系尊親屬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滿二十歲以上之子女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
(三)
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
按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認列減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二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課稅年度轉讓、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中保管之營利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得減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依衛生福利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四規定,認列減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納稅義務人子女符合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五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有五歲以下子女且無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六但書情形者,得依規定認列減除。
(四)
基本生活費差額
按財政部公告課稅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五)
稅額計算
就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合併計算稅額,依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試算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
十一、確認申報作業
(一)
繳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按該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使用下列方式繳稅,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現金繳稅
(1)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1)
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可採下列方式之一,利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但提兌時因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稅帳號填寫、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僅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及確認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帳戶(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
乙、書面回復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繳稅取款委託書(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並蓋妥原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2)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
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4)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後,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二)
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以下列方式回復確認,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2、書面確認: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3、電話語音確認: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確認試算內容。
4、退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採轉帳退稅者,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三)
納稅者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以下簡稱聲明事項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送件:
1、繳稅案件採繳稅取款委託書以書面回復者、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採書面確認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將聲明事項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2、採其他方式辦理確認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將聲明事項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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