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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214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04743B

    訂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各補助項目計算依據,依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前一年度五月二十八日資料為準,並以轄內之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各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或教師人數統計為原則。但補助項目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及第五級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者,不在此限。

    四、本部於當年度確定次一年度補助項目後,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知地方政府於當年度依限擬具計畫,提出申請。

             本部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暫列數,並應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五、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 本部核定各項目之補助金額,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預算辦理,連同自編分攤款,專款專用。但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 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各補助項目地方政府得依需求自行增加配合款,並報本部調整計畫金額。另各項補助經費因業務實際需要,得於補助經費總數不變及項目不減情形下,函報本部調整支應。但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開總數不變之限制。

    () 地方政府除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外,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請款。

    六、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

             本部得以訪視、視導或書面審查方式,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前項報告進行成效考核。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