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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131
    工程技字第10700027740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3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4000891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1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0076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1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50041359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13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700027740號令修正

    二、本要點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 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亦得邀請其他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造業、測繪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聯合提出申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2、申請時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4、最近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5、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情事。

    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規定為準,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屬「單一廠商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分配各年度經費額度。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七成編列日支生活費之計畫經費。本項目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該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連續三十日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及其他經本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 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

    九、本計畫補助經費每年分三期核撥,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完成簽約後,檢具當年度第一季支出憑證及相關書件請領第一期款,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二十。

             受補助廠商應繳交期中報告資料,經期中審查會議審核決議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加總第二期款原則上撥付額度不超過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惟經期中審查會議同意撥付額度大於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第三期於年度計畫執行完畢,由受補助廠商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經提送審查會確認成果通過後,依計畫實際發生費用之核定補助範圍及比率撥付期末補助款。本會得就提前完成年度績效指標之拓點計畫,要求受補助廠商提前繳交期末報告結案資料,俾利本會先就該等計畫辦理期末報告審查作業。

             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本會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一、計畫執行督導及考核:

    () 為確保獲補助之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對受補助廠商進行相關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廠商應視計畫管理需求配合提送相關報告,由廠商負責彙整後提送本會。

    () 本會於計畫期間須舉辦計畫期中審查會議,受補助廠商應出席參與該會議簡報說明計畫進度,審查重點包括上半年計畫各項工作執行情形、計畫預期與實際進度、執行成果、經費運用、下半年預期工作重點及下半年經費運用概估等。

    () 計畫如有執行成效不佳、經費執行不佳或有異常情形,本會得視情況調整計畫核定補助額度或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