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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台內移字第10709413072號 |
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為「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修正規定
營業處所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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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處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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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竹煙火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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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製造、販賣、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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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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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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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寄售、舊貨及資源回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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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收售舊貨物及資源回收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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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輛修配、保管及美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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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汽機車修理、裝配、保管或美容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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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及休閒農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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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相關服務之營業處所。如旅館(不包括國際觀光旅館)、旅社、客棧、(汽車)賓館、民宿、休閒農場等。(私人居住之空間,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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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理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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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營業處所。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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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浴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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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處所。如浴室、浴池、澡堂、三溫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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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酒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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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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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酒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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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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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種咖啡茶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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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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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舞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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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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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舞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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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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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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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營業處所。(不包括理療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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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性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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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從事性交易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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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歌廳及戲劇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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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觀賞之營業處所。如戲劇院、歌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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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視聽歌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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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業處所。如KTV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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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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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之營業處所。如MTV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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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電子遊戲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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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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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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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業處所。如餐廳、飲食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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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醫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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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如醫院、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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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長期照顧及安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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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照顧或安養服務之營業處所。如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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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畜牧場、屠宰場或養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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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屠宰動物或從事繁殖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營業處所。如觀光牧場、家禽市場附設之屠宰場、陸上漁塭、海上箱網養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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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工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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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之營業處所。如電子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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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批發或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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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批發或零售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之營業處所。如東南亞食品雜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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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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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各營業處所,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及範圍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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