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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7126
    台內移字第10709413072

    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為「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修正規定

    營業處所類別

    營業處所範圍

    一、爆竹煙火業

    指製造、販賣、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處所。

    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處所。

    三、委託寄售、舊貨及資源回收業

    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收售舊貨物及資源回收之營業處所。

    四、車輛修配、保管及美容業

    指汽機車修理、裝配、保管或美容之營業處所。

    五、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及休閒農場業

    指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相關服務之營業處所。如旅館(不包括國際觀光旅館)、旅社、客棧、(汽車)賓館、民宿、休閒農場等。(私人居住之空間,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六、理容業

    指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營業處所。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七、浴室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處所。如浴室、浴池、澡堂、三溫暖等。

    八、酒家業

    指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業處所。

    九、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之營業處所。

    十、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業處所。

    十一、舞廳業

    指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處所。

    十二、舞場業

    指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業處所。

    十三、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營業處所。(不包括理療按摩)

    十四、性交易場所

    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從事性交易之營業處所。

    十五、歌廳及戲劇院業

    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觀賞之營業處所。如戲劇院、歌廳等。

    十六、視聽歌唱業

    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業處所。如KTV等。

    十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之營業處所。如MTV等。

    十八、電子遊戲場業

    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業處所。

    十九、餐飲業

    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業處所。如餐廳、飲食店等。

    二十、醫療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如醫院、診所等。

    二十一、長期照顧及安養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照顧或安養服務之營業處所。如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等。

    二十二、畜牧場、屠宰場或養殖漁業

    指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屠宰動物或從事繁殖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營業處所。如觀光牧場、家禽市場附設之屠宰場、陸上漁塭、海上箱網養殖區。

    二十三、工廠業

    指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之營業處所。如電子工廠。

    二十四、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批發或零售業

    指批發或零售食品雜貨、飲料及日常用品之營業處所。如東南亞食品雜貨店。

    附記

    本表所列各營業處所,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及範圍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