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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125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07209B

    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國語文」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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