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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7117
    環署化字第1068000520

    主  旨:預告廢止「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按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依99917日修正發布之「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2條第3款、第4款及第5款,已將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包括無機類、有機類及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之檢驗費納入該標準,爰廢止旨揭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通盤檢討不合時宜法令實施計畫」規定,本公告屬認定原則第4款之情況應即辦理廢止,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再,本案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預告係踐行法制作業程序,故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六、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132351

    ()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418

    () 傳真:(02)2325-385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廢止總說明請參見PDF

     

    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

    中華民國87427日環署毒字第0025285

    主  旨:公告環境衛生用藥有效成分檢驗費每件新台幣四○○○元整,並自公告日施行。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