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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7117
    環署化字第1068000519

    主  旨:預告廢止「含次氯酸鈣等五種成分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為不列管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按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依102613日修正發布之「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以二氧化氯為有效成分之一般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應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之規定,自中華民國10371日施行」,另「次氯酸鈣、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且濃度在6%以下及「漂白粉」有效氯在濃度40%以下,已納入「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3條規範,爰廢止旨揭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通盤檢討不合時宜法令實施計畫」規定,本公告屬認定原則第4款之情況應即辦理廢止,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再,本案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預告係踐行法制作業程序,故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六、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132351

    ()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418

    () 傳真:(02)2325-385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含次氯酸鈣等五種成分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為不列管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廢止總說明請參見PDF

     

    含次氯酸鈣等五種成分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為不列管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發文文號:環署毒字第○九二○○五六九二○號

    主  旨:公告以「次氯酸鈣」、「二氧化氯」、「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且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以及「漂白粉」有效氯在百分之四十以下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為不列管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