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廢止「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依102年6月13日修正發布之「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將硼砂(酸)原體免申請許可證之規定納入規範,爰廢止旨揭公告。
四、原公告及廢止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通盤檢討不合時宜法令實施計畫」規定,本公告屬認定原則第4款之情況應即辦理廢止,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再,本案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預告係踐行法制作業程序,故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
六、對於本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2段132巷35弄1號
(三)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418
(四)
傳真:(02)2325-385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應元
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廢止總說明(請參見PDF)
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87年4月4日環署毒字第0019916號
主 旨: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屬不列管之環境用藥,不適用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公告事項:以硼砂(酸)為成分之環境用藥原體雖不列管,惟於製造、加工為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時,其製造業及販賣業者,則應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前完成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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