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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會物字第10700007681號 |
修正「放射性物料設施設計修改及設備變更申請審核作業規範」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放射性物料設施設計修改及設備變更申請審核作業規範」第四點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放射性物料設施設計修改及設備變更申請審核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設施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申請案涉及新增壓力容器、熱交換器、桶槽、泵浦等機械設備管件者,另應審查經營者提報之概念設計,並得就其後續之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及系統界面設計文件,要求經營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申請案施工後之功能測試,應審查經營者提報之測試計畫,包含冷測試、熱測試之測試項目、程序及其合格標準,其審查作業應於施工前完成,並要求經營者應經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應要求經營者提報測試報告,經審查同意後,經營者始得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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