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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農防字第1071470639號 |
主 旨:廢止「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農防字第一○五一四七一○三四號公告、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六一四七○八八六號公告修正之「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第四點明定食用禽蛋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食用禽蛋燻蒸證明書,始得運出家禽飼養場。但洗選蛋,不在此限。
二、廢止理由:茲因本會落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有關「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之規定,推動蛋品分級並消毒禽蛋物流箱,實施迄今已達有效降低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藉由汙染裝載容器造成傳播之風險,查核結果合格比例已達九成以上,顯無必要再透過本措施,重複執行對禽蛋之消毒防疫措施。故本措施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予廢止。
主任委員 林聰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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