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馮世寬
部 長 葉俊榮
部 長 潘文忠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甄選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六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報名飛行官科之學生不得超過二十四歲。
二、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年級至四年級學生或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年級至五年級學生。
三、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及大學校院附設二年制技術系之各學系一年級學生。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學生,不包括領取各校院公費待遇之學生。
第 六 條 報名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儲訓團甄選;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六、具有雙重國籍。
七、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八、資料申報不符第四條各款條件之一。
第
十二
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司令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修習成績不及格。
五、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軍官基礎教育未完成、成績不及格或考試舞弊,或各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十一、曾受緩刑之宣告,在校期間經撤銷緩刑確定,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於畢業前未執行完畢。
前項學生經退訓者,應賠償依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但第十款學生非因故意致體位變更者,得免予賠償。
第
十七
條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但飛行官科學生修畢飛行課程,於任官後並完成飛行訓練者,溯自任官之日起改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四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依受飛行訓練時間二倍計算加計延長服現役時間。
前項服現役期滿者,得申請退伍或續服現役。
未服滿第一項現役最少年限者,應按比例賠償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領之各項費用、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賠償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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