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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經能字第10704600020號 |
主 旨: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如附件。
部 長 沈榮津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修正規定
一、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三規定之行業類別,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前項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二、煤炭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四申報前一月煤炭購買及使用資料。
三、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五申報前一月軌道用電與管線運輸用電資料。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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