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二、蓄水範圍:本水庫蓄水範圍為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171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北市新店區、石碇區及坪林區,面積1,452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詳如附圖。
四、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但本水庫蓄水範圍內副壩以下區域,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共利益需要,並在不影響水庫水質及營運安全之使用為限,得依下列所述,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設置水資源調度或利用設施:
(一)
許可設置範圍:本水庫蓄水範圍內副壩以下區域,如附圖。
(二)
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
附記一: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記二: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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