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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號 |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六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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