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1227
    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勞動部部長 林美珠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六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1227日公布

    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