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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229
    衛授疾字第1060101687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10711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新增「李斯特菌症」為第四類傳染病。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陳時中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類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茲卡病毒感染症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李斯特菌症

    72小時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第五類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茲卡病毒感染症

    病人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避免被病媒蚊叮咬

    不需火化或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