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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2620號 |
主 旨:預告修正「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旨揭商品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項下「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23434511,聯絡人:許耿維。
(四)
傳真:02-3343399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劉明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車用數位攝影機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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