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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61302659號 |
主 旨: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部 長 陳時中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國際觀光旅館:指經交通部觀光局評定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且註記為國際觀光旅館者。
(二)
五星級旅館:指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為五星級旅館者。
三、
國際觀光旅館或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應有一餐廳以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四、國際觀光旅館或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
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自即日實施。
(二)
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施。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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