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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61117
    交人字第10600328091

    修正「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

    附修正「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

    部  長 賀陳旦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常務次長兼任。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