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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文影字第10630325511號 |
修正「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影視音體驗及聚落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影視音體驗及聚落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影視音體驗及聚落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四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第一期期中報告(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第二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第二期期中報告(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資本門經費需附發包契約書影本、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第三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且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撥付。
(四)
第四期款(百分之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且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含成果報告、照片及影音資料)、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資本門補助費完工報告書(如為二年期計畫,第一年請附工程進度報告書)(均得以電子檔傳送)及第四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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