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海外臺校應訂定學校特色發展計畫,作為申請本部核予補助之依據;並以下列事項作為優先申請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
補助範圍:
1、因應學校生源與外部環境變化推動之課程及教學特色發展計畫。
2、與臺灣地區學校教育合作交流計畫。
3、配合教育政策之計畫型專案。
4、其他。
(二)
補助項目: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教學設備及改善環境相關經費。
2、改善及提升師資素質。
3、學生團體保險。
六、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
申請時間:
1、各海外臺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提出下年度之年度經費申請案;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當年度經費申請案之策略子計畫並報本部。
2、各項補助申請案應於自政府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止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程序:各校申請計畫書應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另各校應將申請補助之各項資料報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三)
應檢附文件:各項補助案所需檢附文件如附表。
(四)
審核作業: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依規定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與審查;其審核指標如下︰
1、改善師資素質方面︰臺籍合格教師比率及教師學生比等。
2、提升教學環境方面︰教學資訊設備之更新及網際網路建置運用等。
3、校務發展方面︰學生人數、學生人數成長及臺籍學生比等。
4、行政配合方面︰行政效能、財務及人事規章完備等情形。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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