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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5800號 |
一、為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商業銀行投資於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核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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