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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輔學字第1060090036號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四點
主任委員 李翔宙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金額及程序如下:
(一)
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得依前點所定之班別申請補助,以補助十二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三次。
(二)
申請次數,以其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時數證明,併繳費收據,作為核認依據,一次以一班為限。
(三)
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合於第二點第二項之加強輔助對象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六萬元為限。
(四)
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相關證明之二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結訓(學分)證明或校院出具之完成班別上課時數證明影本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補助。加強輔助對象之申請補助者及第五點第二項須提出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資格之相關資料。
(五)
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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