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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輔學字第1060089879號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李翔宙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為政府立案補習班所開設考試類科之班別或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營業項目具出版、販售圖書相關之書店或公司行號所購買考試類科之教材及考試用書。
五、申請本規定進修補助,得於報名進修補習或購買教材及考試用書,並參加就業考試後二個月內,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或發票(須有上課班別、科別或書籍名稱)、准考證或到考證明影本(需註記全部到考),向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提出申請。
七、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以補助四次為限,每年限申請一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者。
(三)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四)
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五)
現為本會輔導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本會就學補助及獎勵人員。
(六)
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七)
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八)
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九)
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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