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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僑綜證字第10607013351號 |
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委
員
長 吳新興
華僑身分證明書
(○○)僑綜證字第○○○○○號
茲證明○○○君係僑居○○之華僑
中文姓名:○○○
外文姓名、別名:○○○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法律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證明書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其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僑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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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證明書不得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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