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僑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1061117
    僑綜證字第10607013351

    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

    長 吳新興



    華僑身分證明書

    (○○)僑綜證字第○○○○○號

    茲證明○○○君係僑居○○之華僑

    中文姓名:○○○

    外文姓名、別名:○○○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法律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證明書效期:自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

     

    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其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僑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證明書不得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