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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16
    經授水字第10620213550

    主  旨: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水庫蓄水範圍包括庫區及中庄調整池兩部分,庫區部分為滿水位標高245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蓄水域周邊標高250公尺以下之保護範圍,中庄調整池部分為攔河堰滿水位標高70.5公尺之蓄水域、攔河堰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調整池圍堤與其蓄水域,行政轄區屬桃園市龍潭區、大溪區、復興區及新竹縣關西鎮,面積1063.21公頃(庫區1009公頃、攔河堰7.13公頃及調整池47.08公頃),詳如圖1-1、圖1-2、圖1-3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90.54公頃(庫區136.33公頃、攔河堰7.13公頃及調整池47.08公頃),詳如圖1-1、圖1-2、圖1-3

    三、本水庫因兼具觀光功能,庫區內聯絡道路及調整池堤頂道路供車輛、人員通行使用。

    四、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 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2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 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3

    2、許可方式:行駛船筏、放置浮具(含浮動碼頭),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 農務及漁撈船筏最大馬力不得超過100匹,船筏最大以長12公尺、寬2.5公尺為限。

     () 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救生及巡邏艇除外。

     ()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旅客。

     () 行駛船筏、浮具時,旅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 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

    () 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水域範圍內,如圖4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附  記:依水利法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