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水庫蓄水範圍包括庫區及中庄調整池兩部分,庫區部分為滿水位標高245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蓄水域周邊標高250公尺以下之保護範圍,中庄調整池部分為攔河堰滿水位標高70.5公尺之蓄水域、攔河堰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調整池圍堤與其蓄水域,行政轄區屬桃園市龍潭區、大溪區、復興區及新竹縣關西鎮,面積1063.21公頃(庫區1009公頃、攔河堰7.13公頃及調整池47.08公頃),詳如圖1-1、圖1-2、圖1-3。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90.54公頃(庫區136.33公頃、攔河堰7.13公頃及調整池47.08公頃),詳如圖1-1、圖1-2、圖1-3。
三、本水庫因兼具觀光功能,庫區內聯絡道路及調整池堤頂道路供車輛、人員通行使用。
四、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一)
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2。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二)
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3。
2、許可方式:行駛船筏、放置浮具(含浮動碼頭),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
農務及漁撈船筏最大馬力不得超過100匹,船筏最大以長12公尺、寬2.5公尺為限。
(2)
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救生及巡邏艇除外。
(3)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4)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旅客。
(5)
行駛船筏、浮具時,旅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6)
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
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水域範圍內,如圖4。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附 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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