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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026
    台內民字第1061104330

    主  旨:預告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6條。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第2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6

    () 電話:02-23565065

    () 傳真:02-2356621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次修正內容係配合10641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刪除政黨及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候選人捐贈之限額及作為稅賦減免等條文,爰配套刪除本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並修正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稅賦減免應檢附文件之規定,本案係屬執行性、細節性或技術性之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葉俊榮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