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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台內民字第1061104330號 |
主 旨:預告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6條。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第2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
電話:02-23565065
(四)
傳真:02-235662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次修正內容係配合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刪除政黨及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候選人捐贈之限額及作為稅賦減免等條文,爰配套刪除本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並修正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稅賦減免應檢附文件之規定,本案係屬執行性、細節性或技術性之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葉俊榮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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