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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台內移字第10609540902號 |
訂定「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附「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部 長 葉俊榮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三 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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