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61030
    台內移字第10609540902

    訂定「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附「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部  長 葉俊榮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申請費用。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 三 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