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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921
    經授水字第10620211300

    主  旨:修正公告頭社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頭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668.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南投縣魚池鄉,蓄水範圍面積5.1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0.58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申請許可,其受理期限為每年11日至1231日:

    () 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 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 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垂釣範圍僅限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經劃定公告供垂釣之垂釣區,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 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3、限制事項:

     () 配合水庫防洪操作期間,不得行駛。

     () 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 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匹馬力為限。

     () 管筏總量管制3艘,手划船總量管制12部,水上腳踏車總量管制12部,救生艇2部。

     ()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

     () 行駛及搭乘船筏、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 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

    () 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 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太陽能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 興建計畫。

     () 營運計畫。

     () 安全措施。

     () 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

     () 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 系統固定方式不得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