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頭社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頭社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668.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南投縣魚池鄉,蓄水範圍面積5.13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0.58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申請許可,其受理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
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二)
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三)
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垂釣範圍僅限於水庫蓄水範圍內經劃定公告供垂釣之垂釣區,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四)
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3、限制事項:
(1)
配合水庫防洪操作期間,不得行駛。
(2)
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3)
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25匹馬力為限。
(4)
管筏總量管制3艘,手划船總量管制12部,水上腳踏車總量管制12部,救生艇2部。
(5)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6)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
(7)
行駛及搭乘船筏、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8)
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
(五)
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六)
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太陽能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
興建計畫。
(3)
營運計畫。
(4)
安全措施。
(5)
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
(1)
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2)
系統固定方式不得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