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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6922
    勞職授字第10602039752

    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附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部  長 林美珠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申報者宣告產品安全時,應於下列資料加蓋承辦者及其負責人印章,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檔格式傳輸至資訊網站:

    一、符合性聲明書:簽署該產品符合安全標準之聲明。

    二、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申報者之設立登記資料已於資訊網站登錄有案,且該資料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能佐證具有三個月以上效期符合安全標準之下列測試證明文件。但為單品申報登錄者,其測試證明文件之效期,不在此限,並免附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審驗合格證明或產品自主檢測報告。

    () 產品製程符合一致性證明。

    四、產品基本資料:

    () 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說、商品分類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資訊。但產品型式無法以型號辨識者,得以同型式之認定說明替代之。

    () 產品安裝、操作、保養與維修之說明書及危險對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位置及功能示意圖。

    五、產品安全裝置及配備之基本資料:

    () 品名、規格、安全構造、性能與防護及符合性說明。

    () 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但產品為經加工、修改後再銷售之單品,致取得相關資料有困難者,得以足供佐證之檢測合格文件替代之。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交付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及技術文件。

     十五  條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申報登錄:

    一、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二、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報者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逾效期申請者,應重新申報登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施行。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