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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臺教師(二)字第1060119192A號 |
主 旨:預告修正「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6條。
三、「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配合「師資培育法」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修正公布,相關子法需於6個月內完成修訂,修正內容配合先資格考後實習之制度酌整文字,爭議性較小,且「師資培育法」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故縮短本公告期間為21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668。
(四)
傳真:(02)2397-691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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