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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6922
    臺教資(六)字第1060124409B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 公立社教館所。

    () 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 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六、補助原則:

    () 各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辦理同一計畫,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向本部提出補助申請。

    () 符合第四點計畫補助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符合本部計畫徵件公告之工作項目、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策略。

    2、對推動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之研究、規劃、實驗、執行,或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人才類型之培養、師資培育、能力指標、教學設備、前瞻科技研發及相關配套措施具正面積極影響,或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教學研究推廣改良。

    3、執行本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相關計畫成效良好。

    4、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訂條件且計畫品質良好。

    ()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經本部催辦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 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而再申請者,不予受理。

    () 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申請案性質涉及跨校整合、支援服務、先導規劃、新興議題研究,或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 本要點之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自籌比率等相關規定,由本部於計畫徵求之同時公告之。

    ()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機關(構)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予以調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不受前款規定補助比率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 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各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