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本部補助地方政府,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並輔以一對一配對式教學、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本土地區性識字教材編印等,加強落實推展。
(二)
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補助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三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四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
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教材及講義等,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使用。
(四)
本部對地方政府所申請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原住民鄉或原住民族重點學校辦理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優先核予補助。
五、實施方式:
(一)
對象: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及外籍配偶。
(二)
教材編製:教師自編教材,地方政府視需要研發統一教材,結合學者專家、實務教學經驗者專案研發。
(三)
成人基本教育班研習方式:
1、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但地方政府得視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所在地區及失學國民、外籍配偶人口分布情形酌予降低開班人數。
2、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中、高級班三種,每期每班研習二個月至三個月,每週授課六節至九節;每期授課七十二節。
3、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由具教師資格者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為原則。
(四)
評量及證明:由各辦理學校(單位)於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前自行實施評量,並發給學習結業證明,以鼓勵其循序進入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就讀。
(五)
註記及通報:地方政府應確實按期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生教育程度資料檔之註記、通報及管理作業。
(六)
地方政府應結合運用社區及學校志工資源,協助孩童照顧相關事宜,促進外籍配偶積極參與成人基本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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