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
附修正「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
部 長 陳良基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辦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六 條 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及維護公共利益為原則。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或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但為鼓勵新創公司參與,得調整前述審查項目,增加新創公司公平競爭機會。
第 八 條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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