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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草案內容另詳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逕洽: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57-0364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六)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許虞哲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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