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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國防部
    中華民國106912
    台內役字第1060830448
    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42

    修正「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九條附件。

    附修正「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九條附件

    部  長 葉俊榮
    部  長 馮世寬

     

    徵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二十九條附件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十三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

      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通知役男。

      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十四  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自)費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醫院辦理。

      徵兵檢查會依第一項規定改判免役體位案件前,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十七  條  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得由徵兵檢查會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判定體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徵兵檢查前,應向社政單位比對役男身心障礙資料,或由役男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辦理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因故未能於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指定期間入營者,應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再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第二十八條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單位報到入營。

    第三十三條  依前條規定驗退或停止訓練者,入營部隊應於役男離營時出具驗退或停止訓練證明書,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會依驗退或停止訓練證明書判定體位;有疑義者,送複檢醫院辦理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通知役男。

      前項驗退或停止訓練處理及洽送複檢判定免役體位案件,徵兵檢查會於判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判定體位結果仍為原體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補徵該役男入營,並在交接名冊註明;各入營部隊對該役男不得再以同一原因驗退或停止訓練。

    第三十五條  內政部、國防部及衛生福利部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受託醫院有關徵兵處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附件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九條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