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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6911
    台內營字第1060812432

    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葉俊榮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費用。

    二、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有關費用。

    第 七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 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 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 課題及對策。

    () 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 預定作業時程。

    () 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八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申請案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第一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第一項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二十萬元內,得提列為更新團體行政作業費。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第八條之一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第 九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辦理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十一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二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額度,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其補助額度,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三、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申請施作第十四條第五項第七款項目者,得酌予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並於不超過實際採購金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但因基地或建築物情況特殊,須調整評估項目或範圍,致增加評估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不依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

    一、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六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百元。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五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四十元。

    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一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五元。

    六、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二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十元。

    七、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萬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再加計新臺幣五元。

      前二項及第十四條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得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之一  前條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得提高原申請案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百分之五十,增作補強設計項目。

    第十四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財力增列補助經費及比率。

    第二十三條  同一更新單元依本辦法申請相同之補助項目,應以一次為限。但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分期實施都市更新時,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已申請本辦法以外之補助獲准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