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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696
    台內消字第1060822807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部  長 葉俊榮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第 四 條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

    三、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

    第 五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並曾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並曾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並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第 八 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第 十 條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免參加基本訓練。

      十二  條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二、中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三、初級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或曾經基礎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幹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含顧問職)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三條附表

    編組別

    職稱別

    人數

    督導權責

    備註

    總隊

    總隊長

    一人

    義勇消防總隊受消防局長督導。

    消防局應派員協辦總隊業務。

    副總隊長

    一人至五人

    總幹事

    一人

    副總幹事

    一人至三人

    幹事

    二人至六人

    顧問

    編組機關自訂

    大隊

    大隊長

    一人

    總隊下設若干大隊,受消防局長、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長以上幹部或義勇消防總隊長督導。

    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應派員協辦大隊業務。

    副大隊長

    二人

    總幹事

    一人

    副總幹事

    一人至三人

    幹事

    一人至三人

    助理幹事

    一人至三人

    顧問

    編組機關自訂

    中隊

    中隊長

    一人

    大隊下設若干中隊,受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長、中隊長或義勇消防大隊長以上幹部督導。

    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大隊、中隊或分隊應派員協辦中隊業務。

    副中隊長

    一人或二人

    幹事

    一人或二人

    助理幹事

    一人至三人

    顧問

    編組機關自訂

    分隊

    分隊長

    一人

    中隊下設若干分隊,受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分隊長或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幹部督導。

    相關消防救災救護分隊應派員協辦分隊業務。

    副分隊長

    二人

    幹事

    一人

    助理幹事

    一人

    顧問

    編組機關自訂

    小隊長

    二人至六人

    副小隊長

    二人至十二人

    隊員

    十八人至七十二人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