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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台內消字第1060822798號 |
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
電話:02-81959233
(四)
傳真:02-8911426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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