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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3條附表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4條。
三、「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 電話:02-81966227
(四) 傳真:02-8911427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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