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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台內營字第1060811540號 |
主 旨:預告訂定「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2第3項。
三、「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345轉2877
(四)
傳真:(02)87712709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為訂定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屬技術性之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天。
部 長 葉俊榮
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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