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金湖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金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政府。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3.895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金門縣金湖鎮,蓄水範圍面積16.64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約0.01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許可,其受理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屬政府政策事項、公共利益者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為限:
(一)
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二)
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經劃設公告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三)
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經劃設公告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3、限制事項:
(1)
船筏總量限制8艘。
(2)
船筏航行區域及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金門縣政府同意。
(3)
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4)
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5)
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6)
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
(7)
太陽能發電系統管理需求之工作船申請,平常僅限行駛於停船碼頭至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路線之蓄水範圍。
(8)
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五)
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太陽能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
興建計畫。
(3)
營運計畫。
(4)
安全措施。
(5)
水污染防治措施。
(6)
環境汙染防治計畫。
3、限制事項:
(1)
嚴禁任何污染水質及影響營運行為。
(2)
系統固定方式不得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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