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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0741號 |
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
部 長 賀陳旦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鐵路應採用鋼軌之重量及機車停止時之最大軸重,應依交通部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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