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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6726
    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0741

    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

    部  長 賀陳旦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鐵路應採用鋼軌之重量及機車停止時之最大軸重,應依交通部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二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