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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6726
    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75928B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完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規定,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之職權,建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庫(以下簡稱學習資料庫),向學校及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辦理者蒐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並得請相關機關或機構提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

      前項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機關或機構,依各該教育評量法規、組織法規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其蒐集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釋出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提供予學習資料庫處理及利用。

    三、學校及本署應以數位平臺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基本資料。

    () 修課紀錄。

    () 課程學習成果。

    () 多元表現。

    () 自傳(得包括學習計畫)。

    () 其他與學生學習歷程有關之資料。

      實驗教育辦理者之數位平臺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由本署建置之。

      前二項資料建置之格式,由本署另定之。

    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建置,以學生就學期間之資料為限,並由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及學生,依本署公告期限上傳資料庫;其內容及記錄方式如下:

    () 基本資料、修課紀錄: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每學期規定時間內登錄及檢核。

    () 課程學習成果:學生應於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規定時間內登錄,並經任課教師(在實驗教育,得為法定代理人或已成年之學生本人)認證。學校在籍學生,每學期至多三件;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每學年至多六件。

    () 多元表現:學生應將校內、外多元表現,於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規定時間內登錄,每學年至多十項。但資料庫內已由學校登錄之校內幹部及其他相當資料,或校外機構登錄之競賽、檢定及其他相當之資料,不包括在十項之內。

    () 自傳(得包括學習計畫)、其他與學生學習歷程有關之資料:學生申請就讀大專校院時,應於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規定時間內登錄,並由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於本署規定時間內上傳至資料庫。

    五、學校應成立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至少包括教務處、學務處、輔導處(室)、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學校應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工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之方式、人員、期程及內容。

    ()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相關研習之規劃。

    () 辦理成效評核及獎勵。

      實驗教育辦理者應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指定單位或人員,負責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

    六、學生申請就讀大專校院時,經學生本人同意及勾選後,本署得將資料庫之檔案釋出至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組成之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作為招生選才之參據。

    七、本署對於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有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建置作業,得視其辦理情形,就相關人員予以獎懲;學校、實驗教育辦理者相關人員有登載不實,致影響學生權益或大學招生制度之公正性及公平性者,應負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八、學習資料庫保有學生個人之所有資料,應自該學生申請入大專校院起五年後,予以封存。